《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开始实施
2024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现场。
金砖创新基地组织学员交流探讨机器人、大数据等人工智能技术。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两部法规本月起实施。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部法规的立法过程及法规亮点进行了解读。
2024年12月1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以下简称“《金砖创新中心条例》”),于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在厦门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金砖创新基地”)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厦门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厦门发展的战略机遇。《金砖创新中心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市切实落实这一重要部署,有效发挥特区立法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在地方先行先试、实践创新的积极作用,有效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纵深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金砖创新基地、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切实行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法治价值。
️立法背景
️直击发展障碍 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随着我市加快推动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原有的负责协调推动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的机构短板缺陷不断暴露,主要存在机构层级与国家级战略定位不相匹配、人员素质与国际化履职需求不相匹配等问题。为从根本解决这一体制机制性障碍,我市决定采取立法形式推动金砖创新中心转型为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在运行机制、人才引进等方面探索突破,赋予其与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需求相适配的人权和财权,助推金砖创新基地高质量建设发展,发挥高水平对外开放载体平台作用,更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
️立法过程
️兼顾质量和效率 立法工作提速度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坚持急用先立,于2024年8月份及时增加《金砖创新中心条例》这一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同时加快立法节奏,加速推进起草、审议等立法进程,《金砖创新中心条例》2024年10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2024年12月17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为金砖创新基地国际化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由于该项法规是通过“一机构一条例”的立法方式,确定金砖创新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方式,在我市立法中尚属首次,且时间紧迫,意义重大,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草案立项论证、组织起草和审议把关等方面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提前介入草案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围绕法定机构的性质与职责、机制创新与完善、中心的任务功能等核心方面内容牵头主导研究、讨论和修改。审议过程中,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智囊作用,并先后组织前往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学习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切实做到立法调研的高效和精准。
️亮点解读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共二十条,以促进金砖创新基地转型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创新促发展、以规范促转型的立法主线,聚焦法定机构运行、人才引进、财政保障三大机制建设,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法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对灵活独立的人事权、财权等进行立法创新。
️采用“一机构一条例”立法模式
️为法定机构设立提供立法供给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通过专项立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适应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需求的治理模式。借鉴香港法定机构“一机构一条例”的立法模式,明确金砖创新中心根据本条例设立,在市政府领导和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规定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赋权金砖创新中心协调对接国家、省、市有关资源,细化金砖创新中心在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职责要求。
️立足发展实际
️运行方式更加灵活自主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立足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实际,着力破除“机构层级与国家级战略定位不相匹配”“人员素质与国际化履职所需不相匹配”等问题,力求充分发挥金砖创新中心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金砖创新基地运行质效。明确规定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命。赋予金砖创新中心灵活的人事自主权和财政管理权,规定采用相对灵活的机构设置、用人机制、薪酬福利制度,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明确赋予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创新配套制度
️预留政策空间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坚持系统思维,探索构建金砖创新中心配套制度体系,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市政府对金砖创新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考核,要求金砖创新中心建立内部考核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构建内外协同的监督制度。明确金砖创新中心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特定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市场主体承接,并规定为金砖创新中心引进的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以及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授权市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为金砖创新中心实践探索留有空间和余地;实行容错机制,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活力。
(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林娜 图/金砖办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