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赤峰|普法小课堂 | 明确人脸识别应用规范,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障

2025-04-27ASPCMS社区 - fjmyhfvclm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因其高效便捷而被广泛使用,并迅速融入大众生活。从机场、火车站的快速安检,到小区门禁系统的便捷出入;从互联网刷脸认证,到单位、学校的打卡管理,人脸识别迅速重塑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极大提升了社会运行效率。“刷脸”解锁、“刷脸”支付、“刷脸”进公司、“刷脸”入景区等技术应用越来越常见。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广泛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为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利于推进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规范发展。《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回应社会关切

️推动解决人脸识别技术风险问题

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被滥用的趋势愈发严重,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在“刷脸”过程中,个人用户的面部细节和生物特征信息等被采集并储存。部分企业、行业机构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用户的人脸信息,侵犯了用户的生物信息及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关注和担忧。另一方面,一旦存储人脸信息的数据库泄露或被恶意盗取,大量用户人脸信息将面临被非法使用的风险,可能会导致用户遭遇诈骗、身份被盗用等严重后果。

2024年6月,杭州市网警分局破获了国内首起“AI换脸技术”侵犯隐私案,犯罪团伙通过使用境外多模态专用大模型,通过文字对话,输出活体视频,突破平台人脸认证,获取了大量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办法》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细化应用规则

️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明确基本原则,划定人脸识别合法基线。《办法》明确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为整个规范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一️,只有满足“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基本条件,才能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而且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其二,明确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避免过度依赖人脸识别技术。

其三,重申了“单独同意”原则,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这些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范框架,明确国家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基础导向。

️细化应用场景要求,提供明确指引。《办法》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提供了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南。在公共场所中,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日常生活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场景化要求直接回应了公众对“被刷脸”的担忧,为各行业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合规应用提供了实操性指引,精准划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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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治理机制,推动主体合规履责。《办法》构建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备案管理、系统安全要求等多种治理机制,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合规义务提供了系统性指引。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事前评估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和风险;通过备案制度,增强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意识并便于监管部门开展监督;通过数据加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要求,促进个人信息处理者持续改进安全策略和保护措施。多元化的规制工具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径,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更好地履行合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保护人脸信息的法定义务。

️注重实践意义

️推动发展与安全的良性互动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非小事,《办法》在法律层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键配套制度,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边界、使用规则等内容。《办法》出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规范性制度约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和相关机构行为,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合规应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使用,降低安全风险。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具有其独特的安全风险。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泄露,无法像密码那样更改,危害更为持久和严重。《办法》的出台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划定了法治红线和伦理要求,通过建立健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则体系,有效平衡了技术创新与安全风险防控的关系,既保障了技术正向发展的动力,又为防范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法律规制下健康有序发展。

️明确人脸识别技术的非强制原则,防止技术滥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泛滥趋势,《办法》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有助于纠正技术应用中的过度依赖和扩张现象,避免技术被滥用于非必要领域,减轻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被刷脸”负担,实现技术应用与基本权利保护的平衡,为构建健康的数字生态环境奠定基础。

️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提升保护水平。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针对人脸信息这一特殊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需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法律规范。通过构建专门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指引,《办法》弥补了现有法律在应对新兴技术应用方面的不足,也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技术挑战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经验,体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系统化水平。

《办法》考虑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实际需求,也针对高风险情形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具体规则,实现了安全保障与技术应用的平衡。《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助力营造人脸识别技术的健康发展环境。

(文章转自平安好福利,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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