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生因黄谣自残休学获赔9千元 校园欺凌判例警示
4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13岁的初中女生刘某遭到同年级男生王某编造并散布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谣言。这导致刘某遭受同学议论和异样目光,承受巨大身心压力,最终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并多次实施自杀、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之下为她办理了休学。
2023年底,刘某起诉王某及其监护人,要求名誉权侵权赔偿。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事发时刚满13周岁且正处于青春期的刘某来说,与其有关的谣言在同学中传播必然对其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62.98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刘某经过心理疏导后重新返回校园,并向承办法官邮寄感谢信。被告方也表示因判后寄语受到教育,在判决生效当日履行了赔偿义务。
延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吕行菲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黄谣开始侵入校园,部分校园黄谣演变成校园欺凌事件,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清朗的校园环境。据了解,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和湖北等多个省市已将“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纳入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今年,四川德阳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成都市中考政策中也有类似规定,考生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等负面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学校应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后应立即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