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校园暴力案例 学校未尽责需担责
校园暴力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提供了法律上的解答。
事件发生在某中学八年级学生蒋某与王某课间休息时因小事争吵。蒋某将王某击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脖颈处持续拳击。学生张某路过发现后,前往教师办公室找老师,但未找到班主任。张某返回现场试图阻止蒋某,结果被蒋某打伤左眼。经鉴定,张某的伤构成10级伤残。
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及其父母、学校赔偿21万余元。蒋某及其父母认为张某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则表示直接导致张某受伤的是蒋某,校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蒋某作为八年级学生,应具备自我控制能力,但他在课间因琐事殴打同学并致劝阻者受伤,应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由于蒋某是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张某的行为没有过错,反而值得表扬。
关于学校是否需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蒋某的暴力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且有同学围观,但无老师发现并制止。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法官建议学校和家长共同构建防线。学校需要制定规范的安全保卫制度,进行安全纪律提醒,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文件。在事件发生时,学校应及时发现并制止暴力行为;事后还需及时送医救治受害者并与家长沟通。监护人也应履行好监护职责,防止未成年人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