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捡背包 向失主银行卡转账留言 贪念引发法律制裁
2025-04-13
一名大学生徐某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心生贪念,将卡内10万余元转至自己账户,并取出现金3000元。随后,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赃款。
2008年12月,市民张女士在西青开发区农业银行自动转账机上操作后忘记取走银行卡。徐某随后使用这张遗失的银行卡,分几次将卡内的钱全部转走。尽管徐某最终选择了自首并归还了所有款项,但他仍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对于此类案件,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的潘晓枫律师解释称,在过去这类行为曾被视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盗窃罪。然而,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